(2015)南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亮奎与毛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奎。被执行人毛承龙,1957年4月12日生,壮族。本院在执行李亮奎申请执行毛承龙、韦亮碧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亮碧名下的位于柳州市三中路47号1-3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暂时无法拍卖,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涛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