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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惠州市创盈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与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买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创盈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惠州市创盈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蔡华晓。被告日辉家具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坪东社区。法定代表人黎锐琦。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创盈海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18.5元,由原告耿永强承担。审判员  李旭春书记员  周济远书记员周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