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睿与保善英、唐锐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睿,保善英,唐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段睿。被执行人保善英。被执行人唐锐春。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保善英、唐锐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善英、唐锐春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