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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睿与保善英、唐锐春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睿,保善英,唐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段睿。被执行人保善英。被执行人唐锐春。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保善英、唐锐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保善英、唐锐春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