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知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暴利敏,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住所地泌阳县迎宾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翠勤,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侯翠勤,泌阳县金柜旗舰店负责人。住所地泌阳县迎宾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县浩天公司)为与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暴利敏,被告侯翠勤委托代理人钟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等62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62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4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783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侯翠勤答辩称:被告所播放的歌曲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音响设备自带的,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歌曲的合法出版物及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中心编码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合同附件;4、一份民权县公证处公证书;5、公证费、取证费及其他费用发票。被告侯翠勤对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歌曲出版物有异议,录像公司不是国家授权的公司,不能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2、对原告所举证的公证书有异议,该公证书只有一位公证员签名,且未附公证员的身份信息;3、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收录了原告起诉的62首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民权县浩天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有效期为一年。2014年9月16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县浩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及该处工作人员刘英随同申请人民权县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山来到位于泌阳县交警大队南100米路东“金柜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305房间。刘秀山在该KTV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62首涉案歌曲。刘辉对以上进行了全程录像,之后刻录成光盘。2014年9月29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民证民字第163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合专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该畅销金曲全集合包括了涉案的作品,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6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民权县浩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形式放映涉案的62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即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非人身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对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以及民权县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赔偿民权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55800元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597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等62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800元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59700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65元,被告泌阳县金柜旗舰店、侯翠勤负担12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