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邢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将嫁妆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