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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邢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主动将嫁妆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