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金纹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纹,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金纹驾驶号牌为粤XY54**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茂名市开往南海市。次日凌晨9分,陈金纹驾车行驶至325国道216千米+200路段时,碰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周某、蓝某兰,造成周某当场死亡,蓝某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金纹随即弃车逃跑。同日14时40分,陈金纹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认定,陈金纹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报警,弃车逃逸,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