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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岳阳市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纠纷行政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阳市岳阳楼区******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楼行初字第52号原告刘**,女,汉族,1946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状元街*组。身份证号码:43062319460202****。委托代理人付*,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系原告之子,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柴家山居委会胡家组。身份证号码:430623197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222271-7。法定代表人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张*,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告系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杨树塘居委会11幢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总权证号:岳阳楼区字第00****号)。2012年11月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楼政发[2012]31号),拟对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做出后,被告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展开了征收工作,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因被告提供的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原告一直不同意。在此情况下,被告开始采取停水、停电、甚至恐吓等非法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2015年1月7日,原告在被欺诈与被胁迫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时,被告并没有对两份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详细解释,而是对原告谎称协议书中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原告的要求做出的,原告年近70岁,且文化水平较低,根本不知两份协议书所写内容,加之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对原告进行胁迫,原告无奈在两份协议书上签名。《协议书》约定: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总计98609元,其中包含搬迁费3000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38637元,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7300元,临时安置费30000元,签约奖励费19672元。两份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完全与原告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予以撤销,但被告一直对原告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依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第一组证据:1、《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原告为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权利人。第二组证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拟证明两份协议书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辩称,1、被告有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2、被告实施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为了促进岳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改造城市面貌及城区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2010年1月3日,岳阳市政府作出《关于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0]3号)明确将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教育局周边地段改造项目列为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2011年12月22日,岳阳市作出《关于追加岳阳市中心城区市司法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469号),同意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以南(包括岳阳市教育局、岳阳市司法局、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杨树塘居委会、高山坡居委会)等范围列入2011年度旧城改造计划。2012年11月22日,经岳阳楼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岳阳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征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2年11月5日,岳阳楼区政府发布《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附有《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2012年11月7日,经全体产权人投票,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经评估,原告刘**的住宅在评估时间2012年11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343383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172户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有包括原告刘**在内的7户没有签约。在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17日,被告对原告刘**等7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原告亦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该补偿决定。原告刘**收到补偿决定后,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同意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物业管理费、奖金、特困补助等费用逐项进行协商后,签订了《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与《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与《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刘**支付了各项费用合计176509元,原告刘**亦逐项出具了领款凭单,并向被告腾空交付了房屋。综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岳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将司法局周边地段改造项目列入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并依法列入岳阳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征收过程中,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充分告知了原告刘**相关征收补偿的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等事项,没有任何欺诈、胁迫的不适当行为,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与《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应合法有效。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0年1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0]3号)。拟证明初步确定将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教育局周边地段改造项目列为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2、2011年5月12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1]33号)。拟证明将岳阳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纳入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教育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统一规划。3、2012年9月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2]59号),拟证明岳阳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4、2010年11月23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岳阳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岳发改投[2010]358号),拟证明同意市司法局实施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为:岳阳市青年中路347号。5、2011年4月13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101号),拟证明青年中路司法局、教育局周边地段作为旧城改造项目已列入2011年度岳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计划。6、2011年12月22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追加岳阳市中心城区市司法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469号),拟证明同意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以南(包括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杨树塘居委会、高山坡居委会)等范围列入2011年度旧城改造计划。7、2012年9月14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证明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已按相关法律、正常规定进行了调查、评估,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该旧城改造项目可以实施。8、2012年10月2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关于确认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改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拟证明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改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9、2012年10月25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关于确认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拟证明市司法局及周边地段旧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2012年11月22日《岳阳楼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岳阳楼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安排的决议》,拟证明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1、2012年1月15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岳政办告[2012]1号),拟证明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5日就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12、2012年9月27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和回复意见》(岳楼政发[2012]24号),拟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7日就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和回复意见进行了公告。1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岳楼政发[2012]31号),拟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确定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收的相关事项。14、《房地产估价报告》(湘友评字(2014)字第ZC003-40号),拟证明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红线范围内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司法局院内被征收人刘**的住宅在2012年11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3383元整。15、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22日、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12日谈话笔录,拟证明岳阳楼区拆迁安置局执法工作人员多次在司法局机构办公室和刘**家找刘**谈话,协商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相关补偿费用等问题。1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岳楼政发[2014]19号),拟证明岳阳楼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就刘**名下的位于岳阳市司法局家属楼3栋东单元205号房屋作出征收决定。17、(2014)湘岳北字第6415号《公证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拟证明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委托代理人杨*、周瑜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9点33分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到刘**手中并由刘**签收了送达回执。18、《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政策等问题的请示》(岳房报[2011]19号),拟证明由于湖南省制定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一直未出台,市政府同意按市征收安置小组和市房产局共同草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执行。1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拟证明经协商,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与刘**于2015年1月7日签订协议书,刘**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形式。20、刘**的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及收款收据,拟证明刘**收到房屋征收各项补偿合计176509元。21、《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拟证明刘**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原地置换,为原地开发的新楼盘第6栋7-21楼,按建筑面积1:1.15置换。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2、3、4、5、6、7、8、9、10、11、12无异议。13、有异议,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是按照2011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现在都2015年了。14、有异议,首先评估报告原告没有看到,没有签收,评估时间与签订协议时间相距2年。1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内容跟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相差很大。16、无异议,17、与本案无关联。18、无异议。19、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在签订协议时的要求是以货币置换,而非产权调换。20、被告所说的176509元当中,有98609元是被告征收房屋的征收款,是被告给予原告的困难补助,而非房屋征收的补偿款。21、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无异议。3、对关联性有异议,协议有效。4、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示的证据,原告未提出充分的否认意见,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笔录,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岳府阅[2010]3号),明确将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教育局周边地段改造项目列为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2011年12月22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追加岳阳市中心城区市司法局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岳发改投[2011]469号),同意位于岳阳市青年中路以南(包括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杨树塘居委会、高山坡居委会)等范围,列入2011年度旧城改造计划。2012年11月22日,经岳阳楼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岳阳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征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2年11月5日,岳阳楼区政府发布《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并附有《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相关文件对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2012年11月7日,经全体产权人投票选定湖南友朋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经评估,原告刘**的住宅建筑面积为78.69m²,所在楼层为2楼,在评估时即2012年11月5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单价36.93元/m²,房地产总价290602元,装修价值52781元,房地产及装修总价为343383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2014年2月28日上午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改造项目分户评估表送达给原告,原告拒绝签收。经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等7户未签征收补偿协议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将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收到补偿决定后,原、被告就补偿面积、搬家费、装饰装修、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物业管理费、奖金、特困补助等费用及产权调换的方式等进行了协商。2015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各项补偿费用合计176509元,原告亦逐项出具了领款凭单,并腾空了房屋。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完全与原告的真实意思相悖,是在欺诈与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告作为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其主体资格适格。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土地总体规划,并经岳阳楼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授权被告依据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属于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2015年1月7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是否是原告在被欺诈与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从本案来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虽没有签约,但在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17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等7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原告也于2014年10月24日收到该补偿决定。随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原告所称被胁迫、被欺诈有违常理,原告也未举出被胁迫、被欺诈的证据,并且协议签订后原告已将补偿款领取。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撤销该两份协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要求撤销原告刘**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局签订的《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岳阳市司法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雅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