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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何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45号原告:李敏,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东,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李敏与被告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江涛、被告何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诉称:自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被告因个人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并于2013年7月15日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数额的借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何学东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我不欠原告款,我已还清欠款,只是条据未收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被告因个人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借条一张,该条据载明:“今借李敏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此据:何学东,2013年7月15日。”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借款6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学东向原告李敏多次借款累计65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在原告催收后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何学东辩称已还清原告欠款,只是条据未收回,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现原告李敏要求被告何学东归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学东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何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