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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敏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民委员会,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荣,系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敏。三原县高渠乡河槽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李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恢复原状,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