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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XX,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XX,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陈XX与陈XX、陈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陈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海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