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城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福花与乳山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周福花。委托代理人任复苏,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乳山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花诉被告乳山市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福花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