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7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邱明月、董俊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明月,董俊刚,邱明月,董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752-4号申请执行人邱明月,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泰和豪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董俊刚,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邱明月与被执行人董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俊刚应支付执行款12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一辆,得执行款188100元,尚欠10119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两套,但均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