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雅莉与洪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雅莉,洪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474号原告:郑雅莉。委托代理人:金威。被告:洪淑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雅莉诉被告洪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雅莉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雅莉撤回对被告洪淑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郑雅莉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