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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王某等与李某、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李某,胡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36号原告:胡某甲。原告:王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受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某(又。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王某与被告李某、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宗游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人民陪审员  沃方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