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王某等与李某、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李某,胡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36号原告:胡某甲。原告:王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受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李某(又。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王某与被告李某、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胡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宗游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人民陪审员 沃方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