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亮与韩勇、赵慧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亮,韩勇,赵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239号申请人:孟亮。被执行人:韩勇。被执行人:赵慧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韩勇、赵慧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慧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西路平安小区5号楼305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314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