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世平与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郭世平。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平与被告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72835.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72835.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