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06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暂住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向某(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土家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暂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55。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乙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3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