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国尧与吕柳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尧被执行人:吕柳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横商初字第006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柳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吕柳柳名下有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吕柳柳妻子王艳卿(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浙G×××××,马自达牌红色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吕柳柳的车辆,车牌号为浙G×××××,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G×××××雅阁牌黑色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G×××××凯迪拉克黑色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吕柳柳妻子王艳卿(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浙G×××××,马自达牌红色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吕柳柳的车辆,车牌号为浙G×××××,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G×××××雅阁牌黑色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G×××××凯迪拉克黑色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