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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站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许小伙与樊如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伙,樊如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站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许小伙,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原军平,本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如波,男,1932年阴历十一月十四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伙诉被告樊如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伙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小伙负担。审判长 赵 民审判员 张小涛陪审员 许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