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皇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建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皇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建达,余秧珠,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慈溪市附海威澄电器厂,慈溪市新浦镇三北水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27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吴自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皇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冯建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建达。被执行人:余秧珠。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王岳宽,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附海威澄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投资人:卢青松,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三北水表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项忠根,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44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皇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冯建达、余秧珠、慈溪市英特尔电器厂、慈溪市附海威澄电器厂、慈溪市新浦镇三北水表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55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894元,以及执行费7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