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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叶美菊、张裕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叶美菊,张裕竹,周孙朋,徐娟,郑贤锁,叶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0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林静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叶美菊。被执行人张裕竹。被执行人周孙朋。被执行人徐娟。被执行人郑贤锁。被执行人叶美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叶美菊、张裕竹、周孙朋、徐娟、郑贤锁、叶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昆商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叶美菊支付申请人截止至2013年10月15日的本金120万元,利息14837.46元,于201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二、被执行人叶美菊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6960元,于2013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三、被执行人张裕竹、周孙朋、徐娟、郑贤锁、叶美香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81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3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叶美菊、张裕竹、周孙朋、徐娟、郑贤锁、叶美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除被执行人郑贤锁名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399号圣雅园XX幢XXX室(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支行)及叶美香名下位于昆山市周市镇云山诗意花园棋乐居X幢XXXX室(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房产均已为其他银行设定抵押且有多案查封在先,本案暂不宜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苏军伟代理审判员  王 晖代理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