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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中宁县供电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姚某,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淑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