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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万凤生诉谢国浙、曾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凤生,谢国浙,曾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万凤生,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钧,涟源市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国浙,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曾清莲(被告谢国浙之妻),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凤生与被告谢国浙、曾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凤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原告万凤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凤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万凤生负担审 判 长  肖韶光人民陪审员  彭芳平人民陪审员  王安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新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