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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汉学与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学,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吴汉学。委托代理人王占兵、郭文德。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学军、聂红璐(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学与被告河南逸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0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沛森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