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蕉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玉容与林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孙玉容,女,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永良,男,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容与被告林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