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沈阳宝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凤,沈阳宝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金凤,女,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宝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吴金昱,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赵金凤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宝益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金凤申请再审称:我对《宝胜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本不知,单位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学习或传达。实际损失只有2657元,原审认定6416元错误。赵金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赵金凤提出的其对《宝胜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本不知,单位没有对该制度进行学习或传达一节,因培训记录表中已明确表明系对包括《宝胜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0120401)》等相关内容的培训,且有赵金凤的签名,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赵金凤提出的实际损失只有2657元,原审认定6416元错误一节,因对于损失数额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店长的当庭证言及对货物盘点结果的签字证明,故原审认定货物损失数额为6416元并无不当,赵金凤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赵金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金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