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与汪世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张绪涛。原告张再春。原告张秋珍。原告张丽春。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光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斌,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世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诉被告汪世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绪涛、张再春、张秋珍、张丽春负担。代理审判员朱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彭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