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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市法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乔国瑜与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瑜,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市法民初字第764号原告乔国瑜。被告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振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合同纠纷。原告乔国瑜与被告临夏州夏能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乔国瑜承担。审判员  祁晓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