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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山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安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山,承德市双滦安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刘福山。被告承德市双滦安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士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山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安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刘福山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志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