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微微诉荀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微微,荀红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25号原告杨微微,女,生于1983年。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红伟,男,生于1969年。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微微诉被告荀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1月原告买得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府东路中段森源小区内房屋一套。2015年春,原告因事外出了两个多月,6月底回来后发现被告住进了自己的该处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审理过程中,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侵占其该处房屋。本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微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