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植玉珍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玉珍,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植玉珍。被执行人周建华。本院在执行植玉珍申请执行周建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周建华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82号案的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有光审 判 员 温海田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