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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亦建与被执行人刘建民、林玲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亦建,刘建民,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梁亦建,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夷山。被执行人林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夷山。梁亦建与刘建民、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亦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建民、林玲银行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刘建民、林玲名下所有的房产已另案查封,目前暂待处置。被执行人刘建民、林玲在土地、林权、船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亦无土地、车管、船舶、工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