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自诉人陈启白指控魏兰英、李园、王成侮辱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白,魏立英,李园,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刑初237号自诉人陈启白,女,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人魏立英,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李园,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王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陈启白指控魏兰英、李园、王成侮辱罪一案,因该自诉案件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陈启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