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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270号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84167-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祥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嘉炳,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杨,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3943-X,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栋202号。法定代表人余效国,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明勇,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1707-4,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松翠路28号。法定代表人雷玉全,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昌培,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武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全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