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诶比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诶比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杭州诶比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综合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虹,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娟娟,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E1座302室、4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中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磊,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诶比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理。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娟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矩阵及配件等产品,该合同还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38000元,原告向被告发货,但本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的299000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99000元(剩余货款322000元扣除5%的质保金23000元),赔偿逾期利息损失27582.75元(自2013年10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暂计至2015年4月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货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于2013年4月18日、2013年7月16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的产品均用于安徽合肥新桥机场高速公路监控管理中心机电工程项目。因前合同中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判决解除前合同。因后合同中的产品是前合同中产品的配件和附件,本案后合同中的产品亦无法使用。2、原告就(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而该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的审理存在直接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矩阵切换管理系统等相关产品;合同金额为46万元,被告应于发货前向原告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65%的款项,质保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支付剩余5%款项;到货地点为合肥市机场高速公路合肥站信息中心二楼,到货时间为被告支付预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预付款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2015年3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3年2月,被告承包了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监控管理中心机电工程(包括监控系统、通信系统、收费系统、机房装修等)。因该工程需要,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向原告购买视频综合接入管理平台等相关产品。2015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被告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该判决尚未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被告辩称该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但被告并未据此主张解除合同,故该合同仍属有效。在被告未主张解除该合同的情况下,2013年4月18日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最终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故本案无须以(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09号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因此,2013年7月16日的《设备采购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被告未依约支付65%的货款299000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诶比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000元、赔偿利息损失27582.75元(自2013年10月1日按年利率6.15%暂计至2015年4月1日),此后的利息损失以上述货款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15%另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9元,由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