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玉彬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玉彬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20号罪犯许玉彬,曾用名许玉男,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玉彬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许玉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玉彬在服��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成绩平均分为90.5分。积极参加劳动,在小型变压器检测、绕线劳动中,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96.8分,获记功五次。二〇一三年度、二〇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该犯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许玉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玉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