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张钧勇、张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林,张钧勇,张德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67号原告:王金林。被告:张钧勇。被告:张德增。原告王金林诉被告张钧勇、张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钧勇、张德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王金林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