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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金林与张钧勇、张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林,张钧勇,张德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567号原告:王金林。被告:张钧勇。被告:张德增。原告王金林诉被告张钧勇、张德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钧勇、张德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王金林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