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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韦某甲。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经本院调解和好,其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潘知兴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