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韦某甲。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经本院调解和好,其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潘知兴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