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秀芝与被执行人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芝,王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谢秀芝,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姜店镇蔡楼村。被执行人王景林,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高唐县姜店镇梁庄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谢秀芝与被执行人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景林下落不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景林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250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