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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再初字第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中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再初字第10684号原审原告:北京中融基投��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9号密云县投资促进局办公楼209室-110。法定代表人:马晓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韩前进,北京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瑞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望陶园3号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丁聪,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荆州市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望陶园3号楼1511室。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执行董事。原审原告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基公司)与原审被告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2012)东民初字第04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东民(商)监字第0814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3月20日,原审原告诉称:依据与原审被告东瑞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告东瑞公司将持有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以下简称华塑公司)22.53%的股份出让给原审原告所有,现原审被告东瑞公司以股权升值为由拒绝按上述协议将华塑公司22.53%的股权过户给原审原告,故提请法院判决原审被告立即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并赔偿迟延过户损失10万元。原审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希望调解解决纠纷。原审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46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协议:“一、东瑞��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之前将其持有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56315700股股份,即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22.53%的股权过户到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逾期不能过户则按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该22.53%的股票流通市价赔偿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不再向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2.53%的股权;二、中谋投资有限公司对东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上赔偿损失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要求东瑞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迟延过户损失十万元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再审过��中,原审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原审被告东瑞公司与中谋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当日亦未到庭。本院再审查明,中融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瑞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中谋公司原名称为荆州市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天歌公司),2008年2月更名为北京知本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11月与北京麟瑞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瑞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为北京麟瑞财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更名为中谋公司。2007年9月22日,东瑞公司持有的华塑股份56315700股股权(即案件争议标的)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买受人为济南鑫银投资有限公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诉争股权价值远超过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04656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资奇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