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创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胡文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胡文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创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守屋和彦,总经理。被告胡文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和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