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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五山与肖月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五山,肖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胡五山。被执行人肖月香。申请执行人胡五山与被执行人肖月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526.5元,未执行4452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