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五山与肖月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五山,肖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胡五山。被执行人肖月香。申请执行人胡五山与被执行人肖月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526.5元,未执行4452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