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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倪珊珊与贺凯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珊珊,贺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1-1号申请执行人倪珊珊。被执行人贺凯凯。申请执行人倪珊珊与被执行人贺凯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珊珊于2014年6月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贺凯凯每月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800元执行款,并由王亚秀做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