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久平与郭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久平,郭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19号原告:陈久平,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祥,个体经营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案受理了原告陈久平诉被告郭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久平于2015年8月19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陈久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久平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