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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孙一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一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冶金建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贺晋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树林,徐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一玉,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春,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一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汉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