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与邓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邓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那坚屯。负责人王绍硕。委托代理人韦君,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泽华,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邓泽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玮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19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江荷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的委托代理人韦君、被告邓泽华到庭参加调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将自有的桂L×××××重型自卸货车交由原告施救和维修。维修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施救费1800元、配件费40820元、工时费5000元,合计4762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邓泽华支付原告百色市右江区广福汽车修理厂修理费47620元,被告邓泽华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被告邓泽华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玮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