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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亚栋与张金木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83号本院2015年6月18日对原告郑亚栋与被告大赢家(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58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调解书主文中“被告张金木,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有误,补正为“被告张金木,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