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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鹏与被执行人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薛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涞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薛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薛伟在2015年4月3日9时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薛伟有海马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伟所有的海马牌轿车(车牌号京冀FCL1**)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薛伟申请对车辆进行年检时,请立即通知我院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