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9日下午14时40分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成凯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