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9日下午14时40分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成凯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