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上洲与张恩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上洲,张恩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腾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徐上洲。被执行人张恩礼。申请执行人徐上洲与被执行人张恩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2)腾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恩礼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上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后因其长期外出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2)腾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上洲受偿5000元(已受偿),余款3000元自愿放弃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2)腾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